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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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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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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1、《陕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城市规划应由取得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第二十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

  2、建设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3、建设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乙、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二、条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

  1、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各专业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处务会议研究

  4、公示

  5、厅领导审定

  6、甲级资质报建设部核发《资质证书》,乙、丙级资质省建设厅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五、提交文件目录、内容 

  1.正式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3.工商注册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企业的人员名单应由社保部门出具交纳“三险一金”等证明材料;事业单位没有上社保的,其人员名单应由其上级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须持原件复核)

  6.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须持原件复核)

  7.单位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

  8.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9、业绩证明(初次申请不提供)

  10、其他要求。

  注:以上附件材料一式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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