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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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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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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咸阳市供热燃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城镇安全运行,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是指导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科学布局城镇燃气设施、明确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的依据,能够有效防止和避免燃气企业经营范围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争抢地盘等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管,每年定期开展以城市燃气门站、燃气输配场站、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设施、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等为重点的拉网式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依法予以整改和查处。同时,结合实际,制定燃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规程,依法取缔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建立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退出制度。鼓励液化石油气企业兼并重组、规模化经营,优化整合经营网点,建立标准配送中心,统一运输、配送和售后服务。全面落实充装企业钢瓶检测、用户使用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制定和推广钢瓶统一标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法规范市场,坚决取缔社区非法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严禁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液化气代灌代销经营活动,以及充装、改装未经检测合格和非自有产权钢瓶等行为。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对燃气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业企业用户、商业用户(宾馆、餐饮业等公共场所),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不提供燃气供应服务。
  三、强化城镇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的要求,加强燃气工程设计,依法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不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规范的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项目核准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要加强燃气工程全程监管,所有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备案的工程不得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工程严禁投入运营。
  四、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省厅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陕建发[2008]86号)和《关于办理<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09〕102 号),对从事城镇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及资料准备等要求进行了规范细化(详见附件1-4),并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按程序审查或初审,切实加强对LNG、CNG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企业管理,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安装维修业务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体系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镇燃气管理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对老旧(老化)腐蚀严重的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加大对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居民用户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用户的安全检查。督导企业完善应急抢险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资金、人员、机具等设备,切实提高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六、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管理机构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厅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经费和人员编制,确保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七、建立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宣传长效机制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消防知识、救护知识的宣传,消除麻痹思想,提高广大市民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要求工业、商业、学校、宾馆等单位用户依法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燃气管理人员。监督燃气企业建立入户安全检查长效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查处燃气用户擅自拆(改)燃气设施、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盗窃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组织燃气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工业企业用户、商业用户(宾馆、餐饮业等公共场所)和居民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切实保证城镇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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