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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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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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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财务管理中心,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光热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建设,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切实做好太阳能光电光热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现就示范项目后续管理及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清算范围
  2009-2011年批准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光电照明、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2012年批准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二、项目清算要求
  已完工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验收申请文件及验收资料。验收申请提交的程序和要求请参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1年度省级太阳能光电光热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2〕42号)和《关于加强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2]242号)文件规定执行。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一式两份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竣工验收要求
  示范项目应完成申报书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组件性能指标、系统效能等满足示范工作要求。其中,光电建筑应用项目还应完成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安装,并能够实时上传到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测平台。
  四、项目清算时间
  (一)已完成项目必须在2013年5月30日前提交验收申请。
  (二)未完成项目必须在2013年5月30日前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说明建设进度、项目延期的原因。其中,市、县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能否实施和完成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和判定。
  (三)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的,省财政不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并视情况取消示范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五、各设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本次示范项目清算工作,加强项目的验收管理,督促未完工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工程进度。抓紧组织技术力量,对已完工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运行效果、系统能效监测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确保能够依法、准确、按时顺利完成示范项目收尾工作。
  附件:1. 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清算名单汇总表(不发地方)
          2. 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清算名单明细(分发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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